近日,重庆自用罪判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起典型的银行友用用公营业挪用公款罪案件。重庆某国有参股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舒某,副行法院犯挪非法利用信贷审批职权,长借通过借名方式套取银行资金470万元。朋友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名义同时触犯受贿罪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贷款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6年,元万元万元并处罚金290万元。款罪
据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受贿舒某曾先后担任该银行业务部总经理、经营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及副行长,同类属于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刑年国家工作人员。

储户取钱画面(图片与内文无关,重庆自用罪判来自网络)
2013年,舒某计划入股小贷公司并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为此,他借用朋友名义向所在银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并利用职务之便,授意下属违规审批放款。
资金到账后,舒某通过多轮转账掩饰资金流向:其中400万元被其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剩余70万元由出借名义的朋友使用。2015年贷款到期时,舒某亲自审批办理了续贷手续。直至2016至2017年间,舒某分三次归还了本息。
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查,其除挪用公款外,还存在受贿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定性。舒某的操作看似属于违规发放贷款,但实质上是利用违规放贷作为手段,将公款套取后归个人使用。
司法观点认为,相较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更为严厉。将舒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2025年7月14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0万元;
*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90万元。宣判后,舒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储户千万现金存入后消失,银行女员工涉嫌职务侵占
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长春市陈冰向媒体求助,称其半年前存入吉林省扶余市扶余惠民村镇银行的1000万元现金离奇失踪。与此同时,该银行另一储户王女士存入的800万元存款也去向不明。目前,两人共计1800万元的存款何时能取出,银行方面尚未给出明确答复。
陈冰回忆,2025年10月28日,她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入1000万元,办理了年利率为0.95%的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一个月后,当她尝试使用资金时,发现手机银行无法登录。
前往营业厅查询后,陈冰得知银行卡已被挂失,账户内仅剩一万多元。陈冰表示,她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存款后本人从未再次前往银行,也不知晓卡片如何被挂失。
银行调取的记录显示:
* 该银行卡于2025年10月20日办理;
* 12月13日办理挂失并补办新卡;
* 当日,1000万元存款被赎回并转至一名叫赵某丽的人账户。
陈冰指控,赵某丽是该银行业务员,也是为其办理银行卡的人。所有需要本人签字的环节(销户、补卡、换卡)均为赵某丽伪造,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

陈冰向记者求助
陈冰透露,近期并非只有她一人遭遇此类情况。2025年11月10日,扶余市居民王凤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入800万元,2026年1月发现存单被挂失,本金被转走。
王凤推测,转走其存款的嫌疑人正是赵某丽。此前,赵某丽多次向王凤揽储,承诺高于银行公开利率的利息,并赠送米面等礼品,以此获取信任。王凤表示,自己在该银行办理业务多年,从未遇到过此类问题。
与陈冰不同,事发后银行方面未向王凤提供转出流水凭证,资金去向至今成谜。

聊天记录截图
发现存款被盗后,陈冰联系赵某丽。赵某丽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私自挂失、补办银行卡并转走1000万元。她辩称资金被投入股市,承诺尽快提现还款,但多次拖延未兑现。
陈冰指责支行行长对此事漠不关心。她认为,即便赵某丽此前有揽储行为,也与本次被盗存款无关,银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应立即履行兑付义务。
2025年12月,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被吉林农商银行合并。2026年初,陈冰前往吉林长春向吉林农商银行总行反映情况,总行工作人员承诺赵某丽将在7天内还款,但期限过后仍未兑现。
随后,陈冰得知赵某丽因个人债务压力试图喝药轻生。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赵某丽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存款迟迟无法取出,陈冰和王凤长期失眠焦虑,精神濒临崩溃。陈冰经营着一家数百人的公司,这笔钱是企业的备用金,资金缺失导致公司面临欠薪甚至倒闭危机。
2026年3月13日,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向陈冰透露,经调查确认赵某丽存在违规行为,银行承认管理失职,并认可陈冰拿回存款的诉求,但具体兑付时间尚无定论。
3月16日,两位储户再次前往涉事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需等待“司法结论”后方可处理,但未明确界定该结论的具体标准,建议储户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
3月17日,陈冰向吉林农商银行总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再次反映情况。总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事黄不了,等司法结论”。监管机构表示已将事件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但仅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赵某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侵害的是银行的权利。储户依据储蓄合同要求银行履行返还款项义务,符合法定权利,应当予以支持。银行以案件尚未定论为由拒绝支付,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陈冰和王凤仍在焦急等待,1800万元存款何时能完璧归赵,以及普通储户的存款安全如何保障,仍无明确答案。

涉事银行